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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作者:临沂市交通建设协会 | 发布时间: 2019-12-23 | 1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3 16:49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要求,省厅编制了《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1月14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为遵循,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守法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目标,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改革落实,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省厅本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随机抽查检查事项。

协同推进,是指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权责明确,是指参加检查的单位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公开透明,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均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监管”。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施,确保高效便捷、责任可溯。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第五条 制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拆分已公布的《省交通运输系统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提出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批准后纳入省工作平台并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监管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等内容。

第三章 “两库”管理

第七条 建立“两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应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交通运输系统的项目、产品和行为及其相应的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组成,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实际需求分类,以提高抽查工作专业性。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处室(单位)、职务(职位)、执法证号、发证机关、业务专长等。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等参与。

厅法规处会同主管业务处室(单位)根据省工作平台“两库”数据规范格式,编制汇总“两库”相关数据,导入省工作平台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年度抽查计划、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按照统一组织、均衡展开原则,厅主管业务处室(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分别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实现双随机抽查事项的全覆盖。各处室(单位)牵头实施的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厅法规处汇总,研究确定后通过省工作平台公布。年度抽查计划应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发起与配合部门等内容。交通运输厅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九条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加大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五章  实施抽查

第十条 随机抽查流程。根据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抽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一条 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发起处室(单位)按照抽查计划,及时制定具体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原则及目标、抽查范围及内容、检查时间及检查人员组成、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确定抽查任务。发起处室(单位)通过省工作平台创建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省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按照预定的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针对任务要求调配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检查任务的,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活动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次性完成本次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可视情采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检查完成后,需要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三)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的相关检查结论,并形成书面检查结果,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结果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认定,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录入省工作平台。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共享到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交通(山东)网。

第六章  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应当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立案调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等后续处理措施。对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当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交通(山东)网。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运用。将抽查检查及后续处理结果信息纳入交通运输系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强化联合惩戒,对有相关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企业高管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筑“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参与随机抽查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实施检查后,各处室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处室(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牵头

处室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实施联合监管的部门

综合规划处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检查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人

1.是否存在未经批复使用港口岸线的情况。

    2.是否存在港口岸线用途和使用方案与批复不一致的情况。岸线用途包括装卸散杂货、集装箱、油品和液体化工品等。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五条:“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修订)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建设管理处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每年1次,每次3个项目。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建设管理处

水运建设市场督查

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每年1次,每次2个项目。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建设管理处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每年1次,每次2个项目。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组织实施。”

建设管理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督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每年1次,每次3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2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修正)第四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运输管理处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1.经营范围:是否按照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企业近3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等是否超过有效期。  

4.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落实有关国际道路运输运营管理和行车许可证管理的各项制度。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通过派员抽查、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率大于等于10%。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运输管理处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

1.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2.道路客运场站安全生产情况。

3.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在春运、黄金周、小长假等重点时段或者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派员抽查、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全年共检查半数以上设区的市。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公路处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1.重大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

2.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

3.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1次。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章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除公路建设需要外,禁止其他设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

公路处

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

更新采伐路树公路管理运营单位

1.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采伐。

2.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补种。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1次。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代为补种。”

10 

水运处

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监督检查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船舶管理协议签订是否规范;委托管理的船舶与其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是否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1次。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1号公布,2019年6月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准等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 

水运处

水路运输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企业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资质保持情况、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1次。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1号公布,2019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准等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第2号公布,2016年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6.《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3月):“一、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集装箱船运输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罚。二、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八、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12 

水运处

无船承运企业经营监督检查

无船承运经营者

对本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检查。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1次。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3月):“三、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二)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检查。”

13 

水运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港口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满足从业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R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1次。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准等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第六十一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

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公布,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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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处

港口(理货)经营监督检查

 

港口(理货)经营企业

港口理货企业市场行为;港口理货企业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装卸、仓储业务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1次。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准等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公布,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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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处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检查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

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履行情况,包括:《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

R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R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1次。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12月交通部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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